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帮助园区企业复工复产、开工建设,支持园区企业共渡难关,结合道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纳入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统计范围,在本措施施行前6个月正常开工经营,且支持道县疫情防控工作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措施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20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被认定为参保1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解决企业用工问题。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电视台、地方自媒体的作用,利用好汽车站、火车站和高速路口等固定广告位,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对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乡镇场(街道)干部职工、村组干部为园区企业招工,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到园区企业就业且稳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主动到园区企业就业的劳动力且稳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2019年12月30日前已在园区企业就业的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工局,各乡镇场、街道。)
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2%~16%政策,由受益财政与企业各承担50%的原则,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比例缴存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4.减免园区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园区企业,免收2020年全年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商定。(责任单位: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城建投,县科工局。)
5.减免园区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6.支持延期交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因疫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7.加大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少于2019年同期余额。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各类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凡园区企业从商业银行申请到生产经营性贷款单笔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按每笔贷款额的1%从县产业发展资金中补助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商业银行主动降息支持企业的,按主动降息部分的10%安排经费补助,但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降息的除外。对依法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贷款额的0.2%予以安排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道县支行等金融机构,县财政局,相关企业。)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新增生产性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还款困难的,县财政给予贴息50%支持1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道县支行等金融机构。)
9.优化企业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全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进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和预约办理。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0.适当支持防疫物资。全面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启动建设,确保复工复产、启动建设企业的口罩、体温枪、消毒用品等防御物资供应。企业复工后,对按时返岗员工给予300元/月的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经费从就业扶持资金等费用中列支,由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对复工复产、启动建设企业实际到岗人员进行精准统计。(责任单位: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县卫健局。)
上述相关条款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止。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道县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