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 剑 1962年5月生,山东肥城人,大学学历,文学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齐齐哈尔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1983年8月至1991年7月任内蒙古兴安盟委党校哲学教研室教师(其间:1984年3月至1986年1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理论部大专班哲学专业进修学习,1989年9月至1991年6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学士学位班法律专业学习);1991年7月至1997年3月先后任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科员级助理检察员、副科级助理检察员;1997年3月至1998年10月任海口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助理检察员;1998年10月至2003年2月历任海口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助理检察员、正科级检察员;2003年2月至2005年8月任海口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2005年8月至2006年9月任海口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任海口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7年3月至2009年10月任海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负责常务工作,正处级);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任海口市秀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2011年9—10月任三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候选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三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候选人、党组书记;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任三亚市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三亚市委常委、秘书长;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三亚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8年2月任中共海口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群众工作部部长、市委党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