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一、本志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全面系统记述普洱司法行政的历史与现状。重点记述普洱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普洱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面貌。
二、本志采用述、记、志、图(含照片)、表、录并用的综合体裁,以记为主,横排门类,纵写事实,述而不论。
三、本志卷首设图片、序、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专志按业务项目分类,共设14 章,章以下分设节、目、子目,子目以下用黑体字。以总述为总挈,大事记为牵引。主要照片集中于卷首,文内不插照片,有关图表随文插附。
四、监狱科(原劳改科)因《普洱监狱志》已经单独编纂出版,故本志只在概述、大事记和建制中简要记述。
五、本志记述年份原则上限起自1980 年,下限为2018 年,但为保证事物的完整性,部分内容进行了上溯和下延。大事记、部分照片延伸至2019 年。
六、以2004 年4月17 日召开的思茅撤地设市大会为界,思茅此前称地区,此后称市。以2007 年4月8日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为界,此前称思茅市,此后称普洱市;市级机关所在的翠云区也随之更名为思茅区,原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更名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七、本志对机构名称的使用均采用所叙之事当时的称谓;凡未用全称的
“省”“市”均指云南省、普洱市。
八、本志表彰情况未设专章,附于卷尾以备查考;卷末同时附录与普洱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文件及材料,以作全书之补充。并附编纂始末。
九、本志采用现代语体文,文字、标点、名称、时间表述、数字用法等,均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执行。
十、本志资料来源于普洱市司法局以及各个时期的档案、图书报刊及部门资料等,不注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