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行政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司法审判的产生而产生,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既是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又是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部门。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即各级地方长官兼理狱讼,司法故不独立。各县级的初级审判案件,由知事、县长兼理,最高行政长官也是司法官,未设司法行政机构。直至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及之后的北洋政府才开始设立司法部,尔后南京国民政府改设为司法行政部。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省和地区一级也建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司法干部、法律教育、律师、公证等工作。普洱市从清雍正七年(1729年)设立普洱府,至2007年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经历了278年的历史。其中,1949年8月,宁洱成立思茅区临时人民行政委员会,行使地方政权机关职权;1952年1月,改称普洱区专员公署;1953年3月,改称思茅专员公署;1971年1月,改称思茅地区;1978年5月,改称思茅地区行政公署;2004年4月,改称思茅市人民政府;直至2007年4月,更名为普洱市,形成1区9县的行政区划格局。思普区于1949年年底在临时人民政府中设司法科,其他县于1953年相继成立。当时的司法科,是各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审判职能,兼管调解业务。1953年,各县相继成立人民法院,原司法科职能被人民法院代替,司法科随即撤销。1954年9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959年司法部及省、地司法行政机构撤销,其部分工作划归人民法院管理。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尚不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削弱,县内司法行政工作基本停止。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立法工作摆上议事日程。1979年9月,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恢复司法部建制的决定。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揭开新篇章。
1980年,思茅地区、墨江、普洱、镇沅、景谷、澜沧、孟连司法科成立。12月,成立思茅地区司法局。
1982年1月,江城、西盟、景东、思茅司法科成立。全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后,从人民法院接管司法行政事务和人民调解的管理工作,开始抓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司法助理员配备工作,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司法干部培训、组建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开展公证证明和刑事辩护工作等法律服务工作。1983年,机构改革中将主管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主管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1985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全区司法局行政机关承担党委普法办公室的职责。1996年后,开展法学教育、法律援助、过渡性安置帮教、国家司法考试、社区矫正工作和司法鉴定管理。2016年后,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的设置调整到市委政法委员会,各县(区)委的依法治县(区)办公室也相应调整到县(区)委政法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承担党委依法治市县(区)办公室的职责,承担依法治市、县(区)中普法教育。同时,普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筹建、建设的各项工作展开,直至2018年1月,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式挂牌成立并收治强戒人员。
1980—2018年,普洱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职、努力工作和不断探索,上符政府之殷期,下足群众之需求,有条不紊地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举措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实,取得明显成效,促进司法改革成果惠民利民,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新的更高要求,成为推进“法治普洱、平安普洱”建设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