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远在原始社会,它就是氏族或部落首领用于化解人民纠纷的重要方式。普洱市有记载的是在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思茅抚彝府碑(位于思茅区南屏镇刀官寨西),记述当年村民之间发生矛盾争端后,禀报上宪批示立案的经过,距今23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进入到一个发展的新时期。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个法规,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活动原则作了规定。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通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949—1966年,由于全区各级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重视人民内部调解工作,及时调解各类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1958年,虽受“左”的错误影响,但得到迅速纠正,人民调解委员会仍在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作用。
“文化大革命”中,随着公、检、法机关被破坏,人民调解组织也随之取消。
1980年,思茅地区各级调解组织相继恢复,但仅限于农村基层组织,城镇街道(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格局比较单调,人民调解员大部分由中共老党员、生产队老队长等担任,调解员不计报酬、不畏艰辛,辛勤奉献在基层一线。1981年,司法行政机关开始接管人民调解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展组织恢复和整顿、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群众集中的区域延伸。在乡(镇)设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完善村级调委员会的同时设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2000年4月至2001年5月,墨江县在全省率先与行政接边地区县乡建立起联合调解网络组织制度,分别与思茅、红河、玉溪等地州下辖的镇沅、江城、绿春、红河、元江、新平等县建立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协调领导组织,制定联合调解实施方案和工作职责。通过不懈努力,墨江县与红河州的红河县、绿春县接壤的原“黑树林地区”,从清乾隆十六年(1752年)以来,接边地区的群众经常发生纠纷,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众械斗的现象已悄然远离墨江县的接边地区。创新联防联调工作机制,有效化解接边地区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轨,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深化,除原有的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拆迁改造、企业劳资纠纷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调解工作顺应社会发展,先后在交通、医疗卫生部门、协会等成立行业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适时采用各种形式,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组织、思想、工作方面的整顿和报酬的落实,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得到组织落实、思想落实、工作落实和报酬落实。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把大量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