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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其实质上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是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1996年,司法部把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九五”期间的奋斗目标并纳入发展规划,加快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步伐,使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纷纷设立法律援助机构。2003年7月16日,《法律援助条例》获国务院通过,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为更好地配合《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加大《法律援助条例》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和覆盖面。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逐步扩大至涉及社会保险、赡养、抚养、劳动报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民事纠纷以及法院指定涉及杀人、抢劫、贩毒、贪污、盗窃等刑事案件。
1999年8月,思茅地区编委批准成立“思茅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行署司法局下属财政拨款的科级事业单位。9月底,全区10县(市)均开通“148”法律援助专线。2000年,地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线开通,并按省司法厅要求,设协调指挥中心,负责全区“148”运作的领导,受案分流、内部联动等协调工作。2006年10月,思茅市成立武警边防部队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市司法局与市妇联、残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合作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至此,覆盖全市、县(区)、乡(镇)及各级社会组织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初步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工作宗旨,开展各项法律援助。2011年9月,市司法局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为出发点,统筹服务资源、打造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扎实开展法律援助,从主导法律服务力量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角度出发,立足社会管理创新,有效整合多部门资源,探索建立“普洱市司法局公民法律咨询大厅”,在全省率先开展“法援大门朝难开,有理无钱请进来”,促使法律援助功能得到充分拓展和延伸,起到联系群众、通达民意、化解民怨、解决民困、维护民益的作用。普洱市司法局公民法律咨询大厅成为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联系民情五功能为一体的服务中心,群众法律诉求得到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成为全省法律援助的“普洱经验”。在2013年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颁奖典礼上,被授予“全国创新社会管理示范基地”称号,是云南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同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称号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