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基层法律服务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极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等优势,在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984年4月,司法部下发《关于建立区镇法律服务所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范围包括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以及律师、公证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要求各地创造条件在县市以下区、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机构。1985年后,思茅地区在乡(镇)陆续建立法律服务所。至1989年年底,思茅地区有52个乡(镇)成立法律服务所,有206名专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逐步向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方向过渡,通过改革把法律服务所建设成为多功能的、事业型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的实体。1991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确定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全区乡(镇)的法律服务所主任均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兼任,工作人员从社会聘任,办公地点设在司法所。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实行年检注册许可制度,不注册的,当年不许执业。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注册的数量有多有少,执业的法律服务所每年都有所不等。截至2018年年底,全市有法律服务所105个,专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180人。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具体参与调解经济及其他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协办经济合同及其他公证、民事代理(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等业务,缓解基层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