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思茅区司法局
1981年5月9日,国务院批准恢复思茅县,县人民政府1982年1月成立思茅县司法科,主要负责领导和管理轮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干部;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及涉外公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业务建设;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司法外事活动。经思茅县人民政府批准,分别于1983年7月1日和12月31日,成立思茅县公证处和思茅县法律顾问处。
1984年,在党政机关体制改革中,思茅县司法科改制为思茅县司法局,内设机构为两科、一室、二处,即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调解科、办公室、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并在各乡(镇)配备一名司法助理员,负责辖区内法制宣传教育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1987年,法律顾问处改为思茅县律师事务所,于1988年2月起实行自收自支。
1991年7月,根据地区行署编委《关于地县两级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编制单列的通知》,思茅县律师事务所编制单列,思茅县司法局内设机构为一室、二科、一处,即办公室、基层管理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公证处。1993年3月25日,思茅县撤县设思茅市,思茅县司法局设立为思茅市司法局。1996年,根据思茅市人民政府《思茅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普洱市乡级司法所请示的批复》,司法局于1996年12月—1999年10月28日,先后在南屏、倚象、思茅、竹林、龙潭、翠云、震东、云仙乡建立司法所,建所率100%。1997年,在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市政府批准,市司法局内设机构为5个,分别为办公室、基层工作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公证处、“148”协调指挥中心,8个乡(镇)设司法所,人员编制30人。
2002年5月,根据《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基层工作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公证处、“148”协调指挥中心,8个乡(镇)设司法所,人员编制31人。2003年10月30日,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思茅市,原县级思茅市撤市设翠云区,原思茅市司法局设立为思茅市翠云区司法局。2005年1月1日,翠云区司法局将乡(镇)司法所正式收编区司法局,实行由区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为司法行政编制,其工资、人事关系在区司法局。2006年1月,翠云区撤销云仙乡和震东乡,设立新云仙乡。震东乡司法所撤销。乡(镇)设7个司法所。2007年1月,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公证处”规定,经思茅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将翠云区公证处成建制上划市司法局管理,区司法局内设机构为4个。1月21日,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思茅市翠云区更名为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市翠云区司法局更名为普洱市思茅区司法局。2008年10月,根据区编委《关于思茅区乡(镇)司法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明确思茅区7个乡(镇)司法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规格为股所级,所长调配为乡科级副职,隶属区司法局管理。
2010年11月,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区司法局根据区编委《关于增设思茅区司法局内设机构的批复》,增设社区矫正股,内设机构为5个。2011年8月,根据《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思茅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思茅区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工室、法律援助中心、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股,乡(镇)共设7个司法所。2016年4月,根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思茅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思茅区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工室、法律援助中心、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股,乡(镇)设7个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