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1949年5月,宁洱县人民政府设置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行使人民法院职能,实行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制。依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指示,投入到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土地改革运动中,宣传新中国法律、法令和政策,为改革旧司法制度,发动群众,保障国家法制实施,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增进民族团结,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等方面,发挥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作用。
1949年5月—1954年,宁洱县司法科内未分设机构。1951年2月起,在全县(区)、乡建立各级调解委员会,至1956年年底,全县建各级调解委员会135个,调解小组317个,有调解委员1085人。1966年6月—1980年年底,全县调解工作被停止。
1953年4月16日,普洱县人民法院成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职能由法院行使,司法科被取而代之,直至撤销。
1980年10月,经县委、县人民政府专门研究,并经县委批准,宁洱县于1981年1月1日恢复重建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逐年分设机构。1984年,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制为局,单独列编。
1986年,内设机构逐步健全,人员相继到位,内设有办公室、调解科、宣传科、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在岗13人。至1999年,县司法局内设局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调解管理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共设二科一室一所一处,分设正、副局长、党支部书记(兼职)、科长、主任、秘书、工作人员等共15人。
1981年4月,成立法律顾问处(1985年12月改称律师事务所);1984年10月,县公证处成立;1985年,法制宣传教育科(后改称法制宣传教育股)、调解管理科(后改称基层股)、局办公室相继成立。自1981年6月—1983年10月,宁洱县9乡2镇配备司法助理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1983年2—7月,全县恢复重建86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516人。自1986年9月—1995年在11个乡(镇)全面完成法律服务所建所工作,由乡(镇)司法助理员兼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县司法局于2004年11月19日在城区设立1个合伙形式组建的法律服务所(茶邑法律服务所)。至此,全县有法律服务所12个,执业人员28人。其中:专职6人,兼职21人,大专以上学历18人。1997—1999年,在全县9乡2镇相继成立司法所。
2001年6月22日,县司法局报经县编委批复后,设立“普洱县法律援助中心”,属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事务(业务)由司法局管理。
2002年9月,《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设办公室、政工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股、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县司法局机关人员编制32名(行政编制3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
2003年,根据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1月1日,司法所被收编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所长按副科级干管权限和程序任免。
2011年4月,根据《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设办公室、政工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股、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股、公证处、9个司法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县司法局机关人员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2015年12月,根据《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设政工室、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股、法治宣传教育股(宁洱县普法办)、基层工作股、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宁洱县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大队)、公证工作股、9个司法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县司法局机关人员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工室主任1名(副科级),乡(镇)司法所所长9名(副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