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1981年4月,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府设立司法科,科员3人;下设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2人。15个乡(镇)配备司法员15人。1984年后,改科为局,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3人。1984年,编制由3人增至11人。下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人民调解科。
1996年,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通知,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管理股、社会帮教工作股(新增设机构),编制38(+1)名。其中:乡(镇)司法助理员编制19(+1)名,公证处编制4名,律师事务所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是年,漫湾司法所成立。
1999年,全县15乡(镇)均成立司法所。
2000年,思茅地区编办发布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调整编制通知,为解决全区“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人员编制问题,分配景东1名,调整后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行政编制为40名。
2001年,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东彝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的批复》同意成立“景东彝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复规定,该机构所需兼职人员,由司法局根据需要在所属部门中选定,不增编制,不增经费。
2002年,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工作股,人员编制10名(含“148”法律服务中心),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公证处编制4名,律师事务所编制5名。
2004年,根据《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司法所上划县司法局管理的通知》,上划后乡(镇)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称谓为“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司法所”,乡(镇)司法所现有编制不变,司法所所长一般由乡(镇)司法助理员担任,享受副科级待遇。
2005年1月起,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司法局为主。人员编制不变。
2006年,乡(镇)撤并,全县15个司法所也相应撤并为13个司法所。
2009年,《景东县关于核销县直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核定工勤编的通知》,核定司法局政法编制39名,普编办下达景东县司法局政法编制2名(用于司法所)。截至年底,司法局共有政法专项编制41名。
2011年,按照《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保留县司法局;按照《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工作股(公证律师和司法鉴定管理股)、社区矫正股(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派出机构为13个乡(镇)司法所,直属机构为:景东彝族自治县公证处、云南红核律师事务所;人员编制:政法专项编制41名,其中:局机关12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公证处3名,律师事务所3名,各乡(镇)司法所23名。
2013年,按照《关于核定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政工室领导职数的通知》要求,设政工室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
2015年,按照《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要求,县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政工室(警务室)、办公室、法治宣传教育股(县普法办)、基层工作股(公证律师和司法鉴定管理股)、社区矫正股(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大队)、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下设机构有景东彝族自治县公证处、云南红核律师事务所,派出机构为13个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41名[局机关18名,各乡(镇)司法所23名,其中:锦屏4名、文井4名、花山2名、大街1名、太忠1名、龙街1名、文龙2名、安定2名、漫湾1名、林街1名、景福1名、曼等2名、大朝山东镇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工室主任1名(副科级)。
2016年5月12日,县编委会议决定,报县委常委会议通过,核定全县13个乡(镇)司法所所长各1名,按副科级配备(高配),机构规格作为股所级。
2017年,按照《关于对景东彝族自治县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有关事项》要求,将“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公证处”由原行政体制管理改革为事业体制管理,改革后为县司法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设主任1名(副科级),核定“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公证处”事业编制5名(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编制5名)。
2018年,全县有锦屏、文井、大街、花山、太忠、龙街、文龙、安定、漫湾、林街、景福、曼等、大朝山东镇13个乡(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