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人民调解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由国家法定调解民间纠纷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即由调解工作人员主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必要补充和得力助手。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第一位,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来抓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县矛盾调处领导小组、乡(镇)矛盾调处中心、村(居)调委会、行政接边地区联访联调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四级调解网络迈进,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人民调解网络,形成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有效管理格局。
1954年国家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各县农村、厂矿企业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法院双重领导,人民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培训调解人员,指导调解民间纠纷。1958—1976年,由于受“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影响,搞阶级斗争扩大化,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发挥作用。1978年后,恢复人民调解组织,对农村、厂矿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002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三个文件”以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进入新发展时期。
一、市调解组织
(一)普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2006年11月20日,思茅市司法局批复成立思茅市人民调解员协会,2006年12月13日召开思茅市第一次人民调解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139名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表决通过《思茅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理事35名、常务理事19名,通过选举产生协会领导班子,协会会长胡云志(思茅市司法局副局长)、副会长王引(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会长郭爱华(思茅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副会长崔琨(思茅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副会长何家禹(思茅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副经理)、秘书长罗健(思茅市司法局基层科副科长);2007年1月25日,经市民政局同意,批复登记成立思茅市人民调解员协会。2007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云南思茅市正式更名为普洱市,思茅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更名为普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2012年3月23日,根据《章程》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思茅区召开普洱市第二届人民调解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71名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表决通过《普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修改草案),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理事21名、常务理事17名,通过选举产生协会领导班子,协会会长柴天向(普洱市司法局副局长)、副会长杨开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会长何良(普洱市司法局调研员)、副会长白棋光(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罗健(普洱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会议认真总结5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成绩和经验,选举产生新一届普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领导班子,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人民调解员,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以人为本,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业务范围是对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发动会员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展;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意见及建议;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普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每届任期五年,受市司法局、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普洱市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室
2018年7月,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年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信访局领导正确领导和支持下,率先在云南省出台《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三年行动方案》,于2018年8月10日在普洱市信访局成立普洱市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室,派驻振兴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坐班;截至10月,全市建立11个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室,派驻调解员6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