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首要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主要范围被限定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同事、职工、居民、群众等社会成员之间。民间纠纷种类被确定为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因争水、争农机具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民事关系主体日趋多元化,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矛盾大量涌现,导致民间纠纷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复杂,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些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对社会稳定所产生的影响较之以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纠纷更为严重。为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民间纠纷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受理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以下类型: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扶)养以及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包括种植、养殖、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以及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财产性纠纷,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权性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