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开展
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要求在全国区、乡党委和基层政权组织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要求人民调解必须依法及社会公德调解,遵守平等、自愿及不剥夺诉权的三原则。《通则》的颁布,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确立。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载入《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截至2002年12月,普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完成乡镇、村(社区)行政建制数的100%。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基础上,普洱市发展行政接边地区的联合调解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和完善。
1980年,全地区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910件。1981—1988年,思茅地区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0万余件。1989年,全地区调解各类纠纷1.3万余件。
1990年,全地区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类纠纷14038件,调解成功12706件,成功率90.51%。
1991年,全地区基层调委会调解各类纠纷13175件,比1990年减少863件,下降6.55%,调解成功11886件,成功率90.06%。
1992年,全年调解各类纠纷12934件,调解成功11946件,调解成功92.3%。
1993年,全地区基层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11041件,成功率90.69%。
1994年,全地区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13707件,调解成功12855件,成功率93.78%。
1995—1996年,全地区两年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19342件,调解成功率94.35%。
1997年,全地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全年调解种类纠纷9414件,调解成功8994件,成功率为95.54%。
1998—1999年这两年中,全地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调解各类纠纷16791件,其中1999年调解8035件,调解成功率96.6%。
2001年,全年调解纠纷8156件,调解成功率96%。全地区10县(市)级121个乡(镇)全部建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有21%的乡(镇)配有专用调处室,有专兼职调解员1096人。调处矛盾纠纷587件,成功569件,成功率达96%,调处群众性矛盾纠纷50件,成功47件。县与县之间已建立行政接边地区联防联调组织41个,占应建数的80%。乡与乡已建立565个,占应建数的85%。
2002年,全地区调处各类民事纠纷7670件,调处成功率96%。年内,思茅地区与行政接边的六地州签订联防联调协议书,建立联防联调的工作机制,同时,全市各县(区)间均建立联合调解组织。通过联防联调机制的建立,普洱市与红河州通力合作,妥善解决黑树林地区长达240多年的纷争。
2003年,调处各类民间纠纷7602件,调处成功7305件,成功率96.1%,开展纠纷排查活动161次,专项治理122件,揭发犯罪线索11条。
2004年,全年调解各类纠纷7586件,成功率96%。
2005年,全市司法所全年调解重大疑难纠纷2629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427次。全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1380个,其中,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114个,调解人员22177人,全年调解民间纠纷9249件,调解成功8782件,成功率95%。
2006年,从“一宗一卷、一卷六表”统一制作规范调解书,统一制作“人民调解员胸徽”标志,统一制作规范化调解工作规则和调解程序。1990—2006年,思茅市调解各类纠纷17.40万件,调解成功16.38万件。
2007年,全市将村“两委”换届和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相结合,与有关部门、县(区)、乡(镇)配合,整顿、巩固各级调解委员会,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对乡(镇)调解委员会成员、换届后的村“两委”成员及村民小组干部进行培训8419人次。各县(区)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点,落实调解员补贴。年底,思茅、墨江、孟连、澜沧、镇沅5县(区)落实调解员补贴。年内,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873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8204件,调解成功27616件,成功率97.9%。
2008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875次,调解各类纠纷34068件,成功33046件,调解成功率为97%。劝导上访95件2745人。
2009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733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1819件,调解成功30719件,调处成功率为96.5%。劝解上访1759件3560人。
2010年,纠纷排查预防机制、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纠纷排查督办机制、纠纷排查责任追究机制和纠纷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等机制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性得到提升。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9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3663件,调解成功51878件,成功率达96.7%。劝导上访352件993人,制止群体性械斗228件364人。
2011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1897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6582件,调解成功34951件,调解成功率96%,劝导上访46件2246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1件515人。
2012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3453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6081件,调解成功34782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4%。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128起3265人,制止群体性械斗28起212人。
2013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1506次,预防纠纷2243件;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1541件,调解成功30600件,调解成功率达97%;劝导上访29件956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2件245人。
2014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42227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1210件,调解成功30148件,调解成功率达96.7%,劝导上访40件1272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件431人。1—11月,全市89个个人调解室调解纠纷444件,成功415件,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2015年,全市设置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129个,调解纠纷595件、调解成功590件,调解成功率达99.16%。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预防纠纷3223件,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7673件,调解成功44814件,调解成功率达94%,调解案件涉及17563人,涉及金额9055.78万元,劝导上访48件871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0件150人。
2016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2215件,调解成功21535件,调解成功率达97%。劝导上访20件460人,防止群体性械斗3件90人。
2017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594次,预防纠纷917件,受理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205件,调解成功7856件,成功率95%,涉及当事人数22070人,涉及金额5655.09万元,防止群体性械斗3件86人。全市调解接边地区矛盾纠纷22件,调解成功率100%。
2018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1966次,预防纠纷625件;调节各类矛盾纠纷7498件,调解成功7264件,调解成功率达96.88%;防止群体性上访4件40人,人民调解组织排查信访纠纷210件,受理信访纠纷51件,调解成功46件,其中,省级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1件,市级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3件;信访积案2件,导入法制轨道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