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事务所
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按行政区划设立,为国家事业单位,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法律顾问处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85年,法律顾问处相继更改为律师事务所。当时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俗称“国资所”,其性质为事业单位。1993年后,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脱钩改制。199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律师法颁布实施,确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之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为合伙制或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国家不再设立国资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通过执行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诉讼、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法律宣传等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