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管理改革
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建立后至2014年,对律师的执业管理经历了三种模式:
一是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规定法律顾问隶属律师协会管理,律师协会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身份为国家干部。1980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按行政区划设立,为国家事业单位,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二是司法行政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1985年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律师资格考试与授予、律师执业证颁发、律师事务所审批等管理职能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因此,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体制中仍处于从属地位。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两结合”管理体制。199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司发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律师管理体制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方案指出“律师协会应由执业律师组成,领导成员由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1996年3月,第八届权贵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至此,律师行业“两结合”管理体制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