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员是符合本法律规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同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治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983年1月至1985年12月,思茅地区公证员有28人。1987年12月,地区公证处成立,公证员3人。至1989年年底,思茅地区公证员有32人,其中,江城2人、思茅5人、宁洱3人、景谷3人、镇沅2人、景东4人、墨江3人、澜沧3人、孟连2人、西盟2人、地区公证处3人。在32名公证员中,27人取得公证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评为三级公证员5人、四级7人、助理15人。2007年,全市公证处11个,其中,涉外公证处1个;公证员25人。
2018年,全市通过招考、特殊人才引进等形式,新招录事业编制公证员助理23人,4个公证处完成事业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