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监督
公证收费标准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或价格部门统一制定,各省根据省内具体情况加以适当调整,各公证处按省上颁布标准执行,公证收费均严格按照省上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地区司法局主要是加强日常的督查、纠正乱收费行为。
2017年后,公证处公证费用收费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规定、云南省公证协会普洱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收取公证费。
涉及公证收费内容主要有:
(一)法律行为公证
含: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证明遗嘱;证明财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证明离婚、抚养、遗赠扶养、赡养、寄养、监护、劳动、劳务、解除法律关系、出国留学、公司章程以及其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或协议;证明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有财产约定和分割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合同或协议;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或协议;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并出具执行证书;证明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政府采购等竞争性交易方式。
(二)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
含: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收养关系、亲属关系、选票、指纹;证明事实收养、抚养事实、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
含:证明证书(执照);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证明文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
(四)公证事务
含: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公证书副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