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普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出贡献。
1985年4月4日,云南省司法厅发出《关于建立区(镇)法律服务所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建立区(镇)法律服务所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领导关系、性质、任务以及经费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各县(市、区)艰苦创业,边建所边工作,以工作促建所,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逐步推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
1985年以后,全地区在乡(镇)陆续建立法律服务所,1989年年底,全区52个乡(镇)成立法律服务所,专兼职法律服务人员206名。
2001年,全区法律服务所121个,法律服务工作者322名。
2006年,全市91个法律服务所,169名法律服务工作者。
2007年,全市99个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7个街道法律服务所及23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
2009年,全市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06个。
2012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105个,法律服务工作者194名。
2013年,全市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105个,通过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201名。
2014年,全市103个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105个,法律服务工作者216名。
2018年年底,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105个(市司法局直属所1个,墨江、宁洱、孟连、镇沅、景东县司法局直属所各1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8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