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
一级目:第八章 基层法律服务
二级目:第二节 管 理
一、人员管理
乡(镇)法律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989年11月,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成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专职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同时,对聘用兼职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作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