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管理
1990年9月1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精神,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由专人管理。对经费开支作出的规定为支付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兼职人员的酬金,应聘在法律服务所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等。《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还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保险基金、司法行政机关提取的管理费标准及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司法厅所发布的《云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解答法律询问;(2)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5)应聘担任法律顾问;(6)主持纠纷调解;(7)办理见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