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是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全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以上三部法律修正案通过并公布标志着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一、机构沿革
2002年4月8日,根据省编办《关于司法厅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处的规定的批复》文件精神,经思茅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行署司法局设立“国家司法考试科”增配一名科级职数。
科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划、规范和各项规章管理,参与组织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理论考试,负责全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初审工作,对取得资格证者进行管理等。
2010年12月,市司法局内设司法考试科(法学教育科)。
2016年2月,机构改革,市司法局内设司法考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