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沿革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2005年以前,司法鉴定管理由于机构设置没有统一标准,部门根据自己工作需要自行设立,管理不规范。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决定》将司法鉴定正式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
2005年10月—2008年3月,普洱市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设在普洱市司法局公律科。2008年4月2日,经普洱市编委批准成立普洱市司法鉴定管理局,为市司法局正科级内设机构。2016年,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设为司法鉴定管理科(普洱市司法鉴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