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机构及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必须具备规定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普洱市司法鉴定机构建设采取自行申报、市司法局审核并报省司法厅核准办法进行。
2008年,全市5家司法鉴定所,65名司法鉴定执业人员(暂缓年检注册机构1家,执业人员36人)。全年4家司法鉴定所办理司法鉴定业务141件。2009年,全市5个司法鉴定所,65名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办理业务148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司法鉴定机构6家,鉴定人员7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