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普政办发〔201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
普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普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普洱市司法局,为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法学教育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中共普洱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中共普洱市委政法委。
(三)增加的职责
将强制隔离戒毒职责由普洱市公安局划入普洱市司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事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职责。
2.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职责。
3.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救助和管理职责。
4.加强律师行业执业监管职责。
5.加强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组织实施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和全市公证工作;指导管理普洱市律师协会、云南省公证协会普洱办事处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五)领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一)承办普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普洱市司法局机关设13个内设机构和监察室(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办、会务、机要、保密、信访、综治、档案、接待以及车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政治部(警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表彰奖励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老干工作;负责全市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警衔晋升、警容风纪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直管干部进行考察、考核、任免的有关工作;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拟订局党委工作计划,负责党委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检查党支部(包括律协党总支)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情况;负责帮助基层党支部(包括律协党总支)总结工作经验,注意培养和树立典型,组织推广先进经验;负责抓好党支部(包括律协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建设、党员管理党员教育、党员发展、政治理论学习以及党务信息等工作。政治部下设党委办公室、人事警务科(警务督察支队)、宣传培训科3个科室(副科级)。
(三)法制科(行政复议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法规的修改、论证等立法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全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组织、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及国家赔偿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装备科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官查、上报、实施工作;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和技术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统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警用器械等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以及局机关办公用品管理;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政府采购工作。
(五)法治宣传教育科(普洱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指导、监督全市的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法治宣传报道;督促、检查全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六)律师工作科
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审(检)注册工作;组织、指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业务;负责对律师的培训工作,组织其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负责全市律师业务统计工作;负责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依法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交办的行政复议事项;负责联系普洱市律师协会。
(七)公证工作科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公证工作;负责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年检注册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公证业务活动,确保公证质量;负责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会费、公证赔偿基金的收缴工作;对公证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公证人员的培训,组织其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负责全市公证业务统计工作;负责交办的行政复议事项;负责云南省公证协会普洱市办事处的工作。
(八)基层工作科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接边联防联调工作;联系普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并进行业务指导;负责交办的行政复议事项。
(九)司法考试科
组织全市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持有者的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考试的发展规划、交流、宣传等工作。
(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支队)
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与志愿者队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与对外交流;承担普洱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普洱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司法鉴定管理科(普洱市司法鉴定管理局)
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和改革发展政策,拟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等初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及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其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交办的行政复议事项。
(十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普洱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
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筹集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组织指导“1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宣传。
(十三)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科
监督、检查强制隔离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劳教场所的安全、教育工作;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协调、承办康复学员的评估等工作。
监察室(与局纪委合署办公)负责全局的行政监察工作。
天则公证处、正元公证处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明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拓展公证业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公证法治建设;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承担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普洱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兼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纪委书记:1名(副处级)、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政治部副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天则公证处主任1名、正元公证处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人事警务科科长1名、宣传培训科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1.司法鉴定管理科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对外开展工作时,可分别使用普洱市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普洱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的名义和印章。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1.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2.本规定由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