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11月4日)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通过引燃或者其他方式,能够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蓼皋街道:平块社区、滨江社区、高峰社区、南门社区、吊井湾社区、枇杷社区、文山社区、桂花社区、云落屯社区、马田龙社区、麻旦社区、决基社区。
(二)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县城区范围内全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每年的除夕至初一、元宵节、清明节(三天)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内一律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减少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造成的城市环境污染。
重大公共节庆活动确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取得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化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发改、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宣传发动工作,教育广大干部,遵守管理办法,争做文明市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在禁限区域不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的予以曝光。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1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该政策由县人民政府以松府发〔2020〕14号文件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