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2020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零售户、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2号)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松桃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本办法按照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松桃城区(乡镇〈街道〉)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区和主干道(含主街道)不低于35米,次干道、背街小巷不低于50米;
(二)旅游景区不低于30米 ;
(三)城区(集镇)城乡接合部不低于50米;
(四)公路沿线不低于100米(途经集镇街道除外);
(五)自然村民组人口300人以上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20米。历史形成的农村集市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按照每10个门面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居住过于分散的非村委会所在地,本着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按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经营场所沿街门面的,按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商(农)贸市场或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按照每50个门面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沿街门面除外)。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个,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设置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1—3户设置,且间距不低于20米;
(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50米。
下列情形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办的;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同类区域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房安置或申请人迁至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50%以上执行。且限在原零售许可证有效内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需新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给予照顾。
(一)残疾人;四级(含四级)以上残疾人员的直系亲属(监护人)申请许可、五级(含五级)残疾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许可(不含视力、智力、聋哑、精神残疾);
(二)退役军人;
(三)军烈属及其他烈属(申办人为烈属的父母、配偶、子女);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照顾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军烈属申请办理的零售许可证不受距离限制,其他特殊群体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50%以上执行。且限享受一次政策照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为起点、零售户卷烟场所中心点为终点进行距离测量,在直线距离30米(有交通隔离带)和步行最短距离100米内的;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零售点异测间距无隔离的,按照零售户点对点进行直线测量。间距测量时,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店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套内面积)。
本办法所称繁华商业区、主干道、次干道、公路沿线等,由松桃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予以界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公布。
本办法所称公路沿线应以国道、省道或区间公路为准,除此之外的其他公路应纳入农村村社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本办法所称娱乐服务场所主要包括:酒楼、饭店、度假村、餐馆、旅馆、茶楼(馆)、歌舞厅(KTV、会所)、酒(水)吧、洗脚城、沐浴中心、游戏室、网吧、农家乐、健身房等。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松桃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铜仁市烟草专卖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市场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合理规划要求。
第三章 附则
本办法由松桃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8日发布的原《松桃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行政许可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注:该政策由县人民政府以松府办发〔2020〕119号文件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