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设施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省19个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医用设备和房屋面积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用设备(1万元以上)台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年报。
三、分科床位数中所列科室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床位的科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全部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
四、房屋面积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防疫站建设标准》一致。
主要指标解释
床位数 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即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人口数×1000。人口数系省统计局常住人口。
设备台数 指实有设备数,即单位实际拥有、可供调配的设备,包括安装的和未安装的设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已订购尚未运抵单位的设备。
房屋建筑面积 指单位购建且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租房面积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业务用房面积 医院包括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包括医疗、预防保健、行政后勤用房保障面积;妇幼保健院(所、站)包括医疗保健、医技、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包括医疗、医技、疾控、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包括检验、疾病控制、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
每床占用业务用房面积 即业务用房面积/床位数。床位数系实有床位数(非编制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