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人口指标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省当年及历年人口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年人口数、城镇人口、乡村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人口负担系数、家庭户规模、人口受教育程度等。
二、本章资料主要摘自《海南统计年鉴》。
主要指标解释
户籍人口 指公民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一般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分为户籍和常住两个口径) 户籍城镇人口是指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人口及其家庭被抚养人口;户籍乡村人口是指居住在农村或集镇,从事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常住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常住乡村人口是指居住在乡村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 = 年出生人数 / 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 = 年死亡人数 / 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 = (本年出生人数 — 本年死亡人数)/ 年平均人数×1000‰
= 人口出生率 — 人口死亡率
性别比 人口中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通常用每100名女性人口相对应的男性人口数来表示。
一孩率 指当年出生人数中第一个孩子所占的比例。
二孩率 指当年出生人数中第二个孩子所占的比例。
三孩率 指当年出生人数中第三及以上孩子所占的比例。
一般生育率 指当年每千名15—49岁育龄妇女生育的活产婴儿总数。
总和生育率 指当年各年龄别妇女生育率的合计数,说明每名妇女按某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子女数。
人口负担系数 抚养系数,抚养比。是指人口总体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说明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负担多少名非劳动年龄人口。用于从人口角度反映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负担系数可分为总负担系数、少儿负担系数和老年负担系数。
总负担系数 非劳动年龄人口数(0—14岁和65岁及以上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数(15岁—64岁)之比,计算公式为:
总负担系数=被抚养人口/15—64岁×100%
少年儿童负担系数 指少年儿童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少儿负担系数=0—14岁/15—64岁人口×100%
老年人口负担系数 指老年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老年人口负担系数=65岁及65岁以上人口/15—64岁人口×100%。
文盲率 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文盲率反映一个国家人们受教育的程度。
人均受教育年限 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大专及以上=16年。反映的是人口受教育的总体水平和文化素质。